產品分類
型式試驗
型式試驗合同
需要進行型式試驗的認證委托,指定實驗室應與認證委托人簽訂型式 試驗合同。型式試驗合同包括型式試驗的樣品要求和數量、檢測標準和檢 測項目等,并告知認證委托人。
樣品要求
通常情況下,認證委托人按指定實驗室的規定準備樣品并送達指定實驗室。
試驗樣品應是在申請認證的生產企業內按正常加工方式生產的產品, 不得借用、租用、購買樣品用于試驗,認證委托人應保證其提供的樣品與 實際生產的產品一致。
指定實驗室應對認證委托人提供樣品的真實性進行審查。對樣品真實 性有疑義且認證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釋的,指定實驗室應終止型式試驗。
樣品數量
型式試驗樣品數量按附件 3 要求執行。
試驗項目
主型產品的試驗項目應為該產品標準規定的全部適用試驗項目,分型
產品的試驗項目應根據分型產品與主型產品的差別確定,具體試驗項目按 附件 3 要求執行。
型式試驗的實施
型式試驗應在指定實驗室完成。指定實驗室對樣品進行型式試驗,應 確保檢測結論真實、準確,對檢測全過程做出完整記錄并歸檔留存,以保 證檢測過程和結果的記錄具有可追溯性。
指定實驗室應在產品檢驗時限(見附件 3)內完成型式試驗。型式試驗 檢驗時限是認證委托人與指定實驗室正式簽訂型式試驗合同之日起,至指 定實驗室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實際發生的時間。型式試驗完成后,指定實驗 室應按有關規定處置試驗樣品和相關資料。
型式試驗報告
評定中心規定統一的型式試驗報告格式(見附件 7)。
指定實驗室應按統一格式出具型式試驗報告,型式試驗報告應包含對 申請認證委托產品相關信息的描述。指定實驗室及其相關人員應對其出具 的型式試驗報告內容及檢測結論的正確性負責。
型式試驗結束后,指定實驗室應在 2 個工作日內告知認證委托方試驗 結果。認證委托方對試驗結果無異議的,指定實驗室應在 5 個工作日內向 評定中心、認證委托人出具型式試驗報告。
認證委托方對試驗結果有異議的,應在 15 天內向指定實驗室提出,指 定實驗室按有關規定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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